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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于五年内缴足,并对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公司给予三年过渡期。

风险: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防范:公司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调整出资期限。

行为: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为设立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风险:第三人有权利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责任,如非为设立公司而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该股东承担。

防范:首先,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应签署股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特别是应对第三人向特定股东主张权利时,该特定股东的追偿权等问题进行约定。其次,全体股东及设立后的公司均应准确识别公司成立过程中各股东以自己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是否与设立公司具备关联性,防止公司财产遭受损失。

行为: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风险: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防范:公司在设立中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公司设立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股东之间应相互监督,确保各自履行职责的合规性。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有关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咨询机构的帮助。

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范家辉 律师 15508652672

4.1行为: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违法。

风险:未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相关决议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撤销。

防范: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全体股东和董事,并确保通知事项齐全,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召集事由、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会议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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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行为:公司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风险:《公司法》要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公司该项决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防范:(1)作为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拟投资及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作为交易相对方在订立投资协议和担保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公司是否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程序,且决议程序是否符合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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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住所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1行为:提供虚假住所证明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风险:如果提交虚假的住所证明,将面临被登记机关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罚款,罚款最高可达100万元。

防范:公司在注册时提交的住所证明必须真实、合法。公司经营地点应真实且与登记地点一致,住所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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