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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源县人民法院一起案例中,一对父子拿着已写好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解释,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只有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最终,法院不予受理。

亲子关系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由此可见,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正当理由可能包括母亲怀孕时与法律推定上的父亲处于分居状态、法律推定上的父亲无生育能力或亲子鉴定意见显示父母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只能由父或者母提起;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常理由,仅能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这意味着,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或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亲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除非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收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否则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通过私人声明或协议等手段来段强行割裂。即使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断绝关系的声明,该声明在法律上并不具备效力,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均不会因此声明而免除。在我国,父母子女之间擅自断绝亲子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断绝亲子关系的声明或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反,法律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和赡养义务是无法逃避的。

法律对亲子关系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亲属关系受法律保护,父母与子女、夫妻等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协议或单方声明等方式予以免除或改变。这是因为亲子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一,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即使双方签订了断绝关系协议或发表声明,也不能否认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来源:微信公众化文曲星说法|编辑:范家辉律师

 法定节假日与周休息日有什么区别?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法律概念中,法定节假日一般特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这些节假日的放假安排由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周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享有的休息日,周休息日一般为每周2天,一般安排在星期六和星期日休息。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但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而劳动者在休息日期间是不计薪的。另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期间加班的加班工资计发规定也存在区别。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该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单位可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吗? 不可以。法定节假日的日期“法定”,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只能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代替。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或者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遇上周六周日怎么办?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全年法定节假日天数增加后,对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月计薪天数有何影响? 本次《办法》修改直接影响了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月工作日天数),由原来的20.83天变为20.67天。这是因为,2025年1月1日后新增了2天法定节假日,年工作日天数的计算公式相应变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月工作日天数变为:248天÷12月=20.67天/月。本次修改不影响月计薪天数。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这里减去的104天为休息日,并不含法定节假日。因为月计薪天数统计的是带薪的天数,如前所述休息日是不计薪的,但法定节假日计薪,因此,无论法定节假日天数如何变化,均不影响月计薪天数。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范家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