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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二)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公司剥夺股东知情权。
风险:引发股东知情权诉讼。
防范: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法定条件时,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另外,股东也可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上述相关材料。
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范家辉律师 15508652672
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一)关于股东名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未按要求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
风险:未及时置备股东名册或置备股东名册后未及时变更,将可能引发股东资格纠纷;给新股东造成损失的,可能会引发赔偿责任纠纷等。
防范:
(1)公司应当置备完整的股东名册并在股东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确保记载的内容与实际股东情况一致。同时,股东也应当督促公司及时置备股东名册;
(2)受让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约定转让股东有协助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义务,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3)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要求变更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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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关于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转让的股权未届出资期限。
风险: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防范:受让股权时应做好尽调,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及负债情况,对于尚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应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来决定是否受让;而转让股东,也应充分了解受让股东的资信情况,尽量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实缴出资的期限,以及未按期出资的相关违约责任或追偿权。
行为:转让的股权已届出资期限,但股东尚未实缴或以非货币财产完成出资,但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认缴的出资额。
风险: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存在前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防范:受让人应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在受让股权时应做尽职调查。明知存在前述行为仍决定受让股权的,应审慎评估自身的资产状况并做好权利义务的约定。
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范家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