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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完整或参会股东未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风险:

(1)如股东对公司法第89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投反对票,但股东会会议未进行记载或投反对票股东未进行签字或盖章,该股东将缺乏主张公司回购股权的有力证据;

(2)股东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或盖章,可能导致决议无效。1记录明确记载股东观点,并在会议记录签字或盖章。

防范: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重视股东会会议记录,并要求公司做好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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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公司剥夺股东知情权。

风险:引发股东知情权诉讼。

防范: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法定条件时,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另外,股东也可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上述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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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未按要求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

风险:未及时置备股东名册或置备股东名册后未及时变更,将可能引发股东资格纠纷;给新股东造成损失的,可能会引发赔偿责任纠纷等。

防范:

(1)公司应当置备完整的股东名册并在股东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确保记载的内容与实际股东情况一致。同时,股东也应当督促公司及时置备股东名册;

(2)受让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约定转让股东有协助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义务,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3)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要求变更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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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转让的股权未届出资期限。

风险: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防范:受让股权时应做好尽调,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及负债情况,对于尚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应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来决定是否受让;而转让股东,也应充分了解受让股东的资信情况,尽量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实缴出资的期限,以及未按期出资的相关违约责任或追偿权。

行为:转让的股权已届出资期限,但股东尚未实缴或以非货币财产完成出资,但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认缴的出资额。

风险: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存在前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防范:受让人应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在受让股权时应做尽职调查。明知存在前述行为仍决定受让股权的,应审慎评估自身的资产状况并做好权利义务的约定。

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范家辉律师

行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风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防范:注册资本越高,股东要承担的风险越大,故股东应根据自身的情况等确定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额,避免因债权人直接适用加速到期制度而影响股东的期限利益。

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范家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