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八)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8.1行为:抽逃出资表现为:
8.1行为:抽逃出资表现为:
2.公司及其他股东角度:(1)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审慎的选择合作伙伴,综合考虑合作方的资产状况、信用状况,提前作好风险因素的评估筛选,避免因其他发起人瑕疵出资而承担出资补足的连带责任;(2)对于其他发起人而言,为减少可能发生的出资补足连带责任,可通过公司章程合理分配首期实缴与后续认缴出资比例,或通过公司成立后再增资等方式减少风险,并在出资协议、公司章程中对瑕疵出资行为的违约责任作明确约定。
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范家辉律师 来源 山东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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