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八)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股款返还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作者: admin 时间: 2025-06-24 分类: 律师释法 行为:(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未募足或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风险: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防范: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召开成立大会,首先应于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其次出席人数要高于持有表决权的半数。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范家辉律师 15634812368 标签: 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