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行为:发起人不按照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

风险: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防范:结合自身实际,合理设置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确保可实缴到位。如部分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要特别关注评估价格的公允性。

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范家辉律师 156348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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