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六)关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通知义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作者: admin 时间: 2025-06-24 分类: 律师释法 行为:(1)股东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时,未通知本公司其他股东;(2)转让股权通知内容不完整,即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基本信息缺失;(3)采用口头形式。风险: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引发纠纷。防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严格按照章程和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且全面记载交易要素。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范家辉律师 15634812368 标签: 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