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完整或参会股东未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风险:

(1)如股东对公司法第89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投反对票,但股东会会议未进行记载或投反对票股东未进行签字或盖章,该股东将缺乏主张公司回购股权的有力证据;

(2)股东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或盖章,可能导致决议无效。1记录明确记载股东观点,并在会议记录签字或盖章。

防范: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重视股东会会议记录,并要求公司做好会议

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戈树峰 1516910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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