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未按要求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
风险:未及时置备股东名册或置备股东名册后未及时变更,将可能引发股东资格纠纷;给新股东造成损失的,可能会引发赔偿责任纠纷等。
防范:
(1)公司应当置备完整的股东名册并在股东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确保记载的内容与实际股东情况一致。同时,股东也应当督促公司及时置备股东名册;
(2)受让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约定转让股东有协助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义务,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3)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要求变更股东名册。
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范家辉律师 1550865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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