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关于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转让的股权未届出资期限。
风险: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防范:受让股权时应做好尽调,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及负债情况,对于尚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应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来决定是否受让;而转让股东,也应充分了解受让股东的资信情况,尽量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实缴出资的期限,以及未按期出资的相关违约责任或追偿权。
行为:转让的股权已届出资期限,但股东尚未实缴或以非货币财产完成出资,但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认缴的出资额。
风险: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存在前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防范:受让人应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在受让股权时应做尽职调查。明知存在前述行为仍决定受让股权的,应审慎评估自身的资产状况并做好权利义务的约定。
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范家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