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行为:抽逃出资表现为: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风险:

(1)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对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将涉嫌构成犯罪。

防范:

(1)公司股东应提高对抽逃出资风险的认识,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勤勉忠实义务,不仅要履行相应职责防止股东抽逃出资,还应当在发现抽逃行为后积极追回抽逃资金。

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范家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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