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六)关于出资期限修订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作者: admin 时间: 2025-05-13 分类: 律师释法 6.1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于五年内缴足,并对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公司给予三年过渡期。风险: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防范:公司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调整出资期限。 标签: 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