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源县人民法院一起案例中,一对父子拿着已写好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解释,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只有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最终,法院不予受理。
亲子关系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由此可见,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正当理由可能包括母亲怀孕时与法律推定上的父亲处于分居状态、法律推定上的父亲无生育能力或亲子鉴定意见显示父母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只能由父或者母提起;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常理由,仅能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这意味着,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或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亲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除非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收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否则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通过私人声明或协议等手段来段强行割裂。即使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断绝关系的声明,该声明在法律上并不具备效力,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均不会因此声明而免除。在我国,父母子女之间擅自断绝亲子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断绝亲子关系的声明或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反,法律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和赡养义务是无法逃避的。
法律对亲子关系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亲属关系受法律保护,父母与子女、夫妻等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协议或单方声明等方式予以免除或改变。这是因为亲子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一,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即使双方签订了断绝关系协议或发表声明,也不能否认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来源:微信公众化文曲星说法|编辑:范家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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